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张汪镇孔集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张汪镇孔集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0.8815亩,其中:农用地20.697亩(耕地13.515亩、有林地6.4455亩、其他林地0.2745亩、农村道路0.462亩),建设用地0.1845亩(建制镇0.184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1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48.258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面附着物由张汪镇政府补偿并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48.2587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孔集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1.3223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张汪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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